近日,山西省环保厅和质监局联合发布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4/T1703—2018),要求实施新的
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该地方标准在规定了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三项常规大气污染物之外,还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、烟气黑度等控
制指标。其中,烟尘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分别执行5毫克/立方米、35毫克/立方米、50毫克/立方米的排放
限值,汞及其化合物执行0.03毫克/立方米标准,烟气黑度要达到1级。
此外,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毫克/立方米、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
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/立方米。值得一提的是,该标准还要求新建煤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煤电锅炉采取
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、有色烟羽等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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